请问: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的考核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同一回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可知,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1)考量范围不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包含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资质要求、学历、专业技能与岗位的匹配度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能否达到岗位的通常标准。因此,一般情况下,录用条件的考量范围是大于胜任与否的范围。当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权,用人单位应首先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能够举证证明其确不符合录用条件。
(2)适用周期不同不符合录用条件——仅适用于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
(3)法律效果不同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则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二者并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