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广州某公司的市场营销经理,月薪9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4月,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安排高某前往担任分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工资待遇略有提高。高某接到口头通知后,于4月5日到任。工作了一个月后,高某觉得不适应深圳的工作环境,要求调回广州,但遭拒绝。
高某问:公司单方面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的,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高某被公司安排去深圳工作,实际上是变更了工作地点,理应协商一致,且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即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但,公司仅为口头通知,高某也按时到任。
那么,这种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取决于两点:一是劳动者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二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如果高某以公司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诉讼维权的话,将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