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两年前进入该企业时,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我离开该单位则在两年之内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现在我想离开原单位另谋出路,请问该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生效的要件要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和《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已在《人才竞争时代,话“竞业禁止”》一文中提过,不再赘述)
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就业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规定的时间太长,既会导致人才资源的不合理浪费,又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必须支付高额补偿金),我国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竞业禁止的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三年。所以“两年之内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符合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
如果您与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符合有关规定,您就应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