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校毕业生求职经验不足且找工作心切,加上人力资源市场存在不规范行为,求职过程中除了试用期时间和薪酬体系等常见陷阱外,职场“小白”还需留意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无效或不利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下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无效的:
一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三是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劳动合同终止;四是未达到工作年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双方应重新协商或修改,确保合法有效。
《劳动法》的体系十分庞大,且实践中一些问题因地区的不同也会呈现不同的理解与适用。
如发生劳动争议,建议劳动者第一时间拨打12333,或者咨询专业人士给出下一步的行动意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