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递交辞职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予以批准,劳动者不得离岗,只有在30日通知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才正式解除,劳动者才能走人。因此,劳动者想离职,既不能不辞而别,也不能在递交辞职书后立马扬长而去,否则均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其免于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的工作无法交接,以及无充足时间重新招聘人员导致的正常生产经营利益受影响,法律设定了辞职的提前通知期。劳动者自递交辞职书至30日通知期届满前,用人单位让其离职,而劳动者无异议的,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提前离职,则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提前通知期届满,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提前通知期也涉及到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及劳动者在该期限内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避免失业。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就强行让劳动者离职,显然会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
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的自由,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辞职,不仅应当依法接收辞职通知书,而且还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签收单。但是,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拒收辞职书或以种种理由表示没收到,致使劳动者无法证明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劳动者一旦走人,就可能因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已履行了提前通知期,以致背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在企业拒收辞职书的情况下,劳动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某一种方式,这样就可以留存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前通知期:一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辞职书,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所寄材料为“辞职书”,留存寄件信息,企业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书面通知日期。即使企业拒绝签收快件,劳动者亦可凭快递公司的退件凭条证明已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二是在递交辞职书时进行录音或录像;三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企业收悉的方式送达辞职书。四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场,当面送达辞职书,并将送达情况进行记录,请证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