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便分动管回无效;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