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加以确定。
1、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2、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