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