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的自由,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辞职,不仅应当依法接收辞职通知书,而且还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签收单。但是,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拒收辞职书或以种种理由表示没收到,致使劳动者无法证明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劳动者一旦走人,就可能因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已履行了提前通知期,以致背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在企业拒收辞职书的情况下,劳动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某一种方式,这样就可以留存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前通知期:
一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辞职书,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所寄材料为“辞职书”,留存寄件信息,企业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书面通知日期。即使企业拒绝签收快件,劳动者亦可凭快递公司的退件凭条证明已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
二是在递交辞职书时进行录音或录像;
三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企业收悉的方式送达辞职书。
四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场,当面送达辞职书,并将送达情况进行记录,请证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