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递交辞职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予以批准,劳动者不得离岗,只有在30日通知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才正式解除,劳动者才能走人。因此,劳动者想离职,既不能不辞而别,也不能在递交辞职书后立马扬长而去,否则均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3天就离开岗位,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致使其负责的生产线停工停产,其违法行为显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