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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呈,单位能否要求其立马走人?

  案例

  陈女士因自身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表明将在30天后离职。不料,公司次日就决定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让陈女士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后走人。那么,公司此举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说法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其免于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的工作无法交接,以及无充足时间重新招聘人员导致的正常生产经营利益受影响,法律设定了辞职的提前通知期。劳动者自递交辞职书至30日通知期届满前,用人单位让其离职,而劳动者无异议的,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提前离职,则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提前通知期届满,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提前通知期也涉及到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及劳动者在该期限内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避免失业。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就强行让劳动者离职,显然会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

  本案中,陈女士在提交辞呈时明确表示30天通知期满后离职,而公司次日就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疑属于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定,陈女士有权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提前通知期届满,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按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给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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