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如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职业性皮肤病,9种。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职业性放射性,11种。
职业性传染病,5种。
职业性肿瘤,11种。
其他职业病,3种。
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方针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
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
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