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可以准予已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如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由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