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提问,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之后离职,过了一段时间后再入职同一家公司,是否还要再约定试用期?
在去年的一起案例中,人社部给了答复,可供参考。
案例: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1名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由于该员工第一次入职A岗位已设置过试用期,不知公司在该员工第二次招聘入职B岗位后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
此时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还是适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条款?
不知道以上两份劳动部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是完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呢?还是视为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容的补充?
人社部答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相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