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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劳动者签订时千万多加留意!

  除此之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

  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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