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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大家都知道,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这三个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三条都不是很难理解,但是第二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到底应该满足哪些情形呢,今天,大家进行了大致的梳理,便于大家更方便的理解。

  首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如果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期满,或者你所在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企业向员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员工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第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没有依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等等。

  所以,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范畴的,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不管出于什么情况,在入职的时候,一定要让公司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这不仅是公司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也是给自己一份保障,不要一时贪图小便宜,而损失自己的合法利益。大家都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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