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2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践中,出现约定不缴社保的原因,有的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有的是由职工主动提出的,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的,虽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由于没有缴纳社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得不偿失。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交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职工的义务;既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强制性法律约束。用人单位与职工私下签订约定和承诺,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无效的。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企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