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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解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6月18日起施行,为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解读如下:

  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去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今年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集中纠治养老社保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为人民生活安康托底。

  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工作实际,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修订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充分吸纳近年来的制度成果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实施办法》,为健全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根本遵循。

  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内外部协同机制、监督职责和范围等内容,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

  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规范化。《实施办法》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基金监督的相应监督权限,明确基金监督实施的基本要求,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强调对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有利于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严厉打击侵害基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如何建立内、外部协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包括什么?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包括: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从监督范围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事项。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事项。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是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监督事项。提前退休审批情况;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哪些权限?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是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二是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三是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四是有权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五是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如何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和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类是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责任。《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是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二是合作银行未正常履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待遇发放相关金融服务等经办责任,没有真实完整提供社会保险经办相关数据,未严格落实银行账户管理,违规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三是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四是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类是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责任。《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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