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条件: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对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对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个人,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非“4050”人员按其缴费额度的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按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非“4050”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0〕22号)
申请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单位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地社区(村)或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