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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背后的企业税负逻辑!

  灵活用工按网络定义划分,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我们按着这四种类型剖析一下企业的业务逻辑以及税负逻辑。

  一、非全日制企业业务逻辑

  1、非全日用工

  ①合同类型:企业与自然人依然建立劳动合同。

  只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合同在时间管理、报酬支付等有一定的区别。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税负分析:

  ①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在支付报酬后,需要按月为员工申报预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员工如果多处取得非全日用劳动报酬的,第二年需要自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支出的自然人报酬,按着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③社保:非全日制用工,根本社保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不为自然人缴纳社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但需要为自然人购买工伤类保险。

  二、劳务派遣业务逻辑

  1、合同类型

  用工企业不与自然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此时自然人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税负类型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由派遣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为其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用人的单位并不为其申报缴纳个税。

  企业所得税: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出劳务费,派遣单位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根据发票及支付记录等相关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保:派遣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为自然人缴纳社保,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的,则应在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保。

  注意:劳务派遣解决的业务需要为非主营业务的替代岗位,不能作为主要用工的手段;用工数量有严格的规定,一般规定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三、 业务外包业务逻辑

  1、合同类型:

  企业可能就某一项业务与某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由某一个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行完成相应的工作;也可能与某一个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由该自然人完成相应的工作。此时与自然人签订合同就为灵活用工的一种类型。

  2、税负类型:

  个人所得税:此时,某一个自然人自行为某一个企业提供某一项劳务活承揽某一类业务,可能发生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也可能发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需要根据具体业务进行区分。

  如果自然人产生劳务报酬的纳税义务,则由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在为自然人支付报酬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自然人产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则由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此时税务局会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报酬时不再预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取得的发票、对外支付记录及合同等相关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即可。

  社保:因为企业和自然人并未建立任何用工的关系,所以没有社保等义务。

  分析:自然人通常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并提前预缴增值税等;企业为自然人预扣劳务报酬个税,适用的税率较高,自然人不愿意扣缴个税;预缴劳务报酬必然要汇算清缴,因为自然人也会觉得较为麻烦。

  四、灵活用工平台

  1、合同类型

  用人单位不在于自然人产生用工关系,而是将可以众包的业务发布在平台,由平台里面入职的自然人自行接受任务并完成任务。

  2、税负分析

  个人所得税:此时,发布任务的企业无自然人没有直接的关系。自然人取得报酬需要申报的个税由平台完成,平台通常在提供平台化用工时已经取得相应的某地税务部门发放的委托代征资质,平台会为平台入职的灵活职业者统一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完税(一般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并批量代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发布任务的企业需要支付费用到平台,平台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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