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是雇主为了激励员工士气,依照绩效由公司盈余抽取部分分配给劳工。对此实务认为,参考劳动法施行细则,不论绩效奖金发放方式为按节或按月给与,都不会影响绩效奖金属于一种奖励、恩惠性之给与的性质,与劳工的工作之间并不存在对价关系,也不是经常性给与,故不属于工资的一部份。
二、全勤奖金
全勤奖金是劳工每月出勤工作提供劳务,雇主对该劳务本身所给与的对价,实务认为,全勤奖金即便具有奖励性质,但依然属于劳工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自然包含在工资的范围内。
三、夜点费、误餐费
一般而言夜点费是雇主为了体恤夜间轮班工作之劳工,所给予的购买点心费用。误餐费则是因耽误劳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费。实务认为这两种费用,本质上都不是劳动法所称之工资。
但如果雇主将「轮班津贴」或「夜勤津贴」等具有工资性质之给付,以「夜点费」或「误餐费」名义发放,藉以回避或减轻雇主日后的平均工资给付责任时,则应该要回归劳动法关于工资的定义进行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