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见解:雇主于知悉有性骚扰争议时,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即时、设身处地的主动关怀,启动处理机制,并采取适当解决的措施,以免被性骚扰的人长期处于具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例如调查事实判断是否要通报警方、暂时隔离当事人在工作场所相遇,或依规定惩处加害人等等。
此外,若是僱用30人以上,雇主更应该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途径及相关惩戒办法,在工作场所公开揭示它们,这是国家课予雇主要保护劳工的义务。
如果雇主违反上述规定,政府可以向违规雇主惩处2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雇主名称、负责人姓名还可能被公布,并且被要求期限内要改善。
职场性骚扰之定义可区分以下两种:
(一)敌意环境性骚扰: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受僱者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以致于侵犯或干扰了受僱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利益交换式性骚扰:雇主对受僱者或求职者有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并用这些来当作是劳务合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交换条件。
在「敌意性骚扰」中,只要对被害人做与性(性别)有关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不适,就有可能构成性骚扰。而在「交换性骚扰」中,只要雇主对员工以及求职者提出任何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以此作为工作上利益的交换条件,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要提醒读者的是:法律规定的性骚扰,不只是一般人直观所用认知用来满足性欲的性骚扰,像是对人毛手毛脚的情形;也包含了「性别歧视」在内,例如骂同性恋者娘娘腔、质疑女性工作能力以性别嘲弄揶揄等等,都算是敌意性骚扰的一种。
如果劳工在职场上遭遇性骚扰,雇主并没有遵守性骚扰防治义务,这种状况下,劳工可以请求雇主与性骚扰行为人连带赔偿,意即劳工可以同时向行为人跟雇主求偿。劳工(受害者)在这裡可以请求的赔偿除了财产上的损害,也包含精神损害在内。
由于法律规定雇主负担「推定过失责任」,也就是雇主必须证明自己有尽到性骚扰防治的义务,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然而,即使雇主可以证明没有过失,劳工无法依照向雇主求偿,劳工仍可以向法院声请斟酌雇主与劳工之经济状况,由法院命令雇主做全部或一部份的损害赔偿。
上述规定是为了要保护劳工,考量多数雇主经济优势地位及职场实际管理能力,给予雇主创造友善职场的动机与义务,并非是要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所以法律另规定雇主在赔偿给被害劳工后,也可以向为性骚扰之行为人(加害人)再行求偿,让性骚扰行为人负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