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部分小微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账务处理工作量较小以及成本考虑,导致代账会计这个职业大量存在,那么代账会计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代账会计根据企业的需要以及报酬的多少为企业提供会计或者税务服务。有些代账会计仅需在企业需要时为企业做账、报税,不需要去企业坐班,到期向企业提供相应劳动成果即可;有些代账会计需要为企业处理的会计类事务较多,需要去上门坐班,工作过程受到企业一定程度的监督和约束。
不同情况,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受到企业的干预,双方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强,这种人身依附性体现在工作时长、工作方式、收入状况等。在一对多的情况下,也就是同一代账会计为多家企业提供代账服务的情形下,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很低,不具备人身、组织、经济上的从属性,故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少数情况下代账会计需要承担的工作内容已与一般企业会计差距不大,坐班、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以及收入状况与一般的企业会计相差无几,在这种情况下,代账会计也很难一个人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此种情形下,双方的粘性很强,认定劳动关系更符合客观实际。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于一对多的代账会计,原则上还是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认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通过劳动法律法规来进行干预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