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何时生效
(一)用人单位单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什么时候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员工,解除的时间点为通知到达员工时。如果员工拒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二、劳动者拒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如何处理
(一)劳动者拒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不对劳动者发生效力(类案案例: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诉张汉明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纠纷(2015)泰中民终字第00996号)
裁判要旨:金秋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的问题。金秋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此法律责任,应考察其有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有过错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实体和程序要件,当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因金秋竹公司邮寄的解除通知被退回,尚无证据表明张汉明明知函件内容,金秋竹公司辩称按张汉明预留地址退回也算送达,没有法律依据,故该通知未能到达张汉明,不能产生金秋竹公司期待的解除后果,换言之未生效对张汉明无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用人单位根据该地址向劳动者寄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劳动者拒收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类案案例:A与B公司竞业限制纠纷(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有关双方争议的B公司发出的《竞业限制取消通知书》是否已送达A。对此,B公司已根据A确认的永久通讯地址将《竞业限制取消通知书》以快递方式送达A,但A拒收,B公司认为已履行了告知A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审法院认为,B公司根据A确认的永久通讯地址于2009年6月8日将《竞业限制取消通知书》以快递方式送达A,A予以拒收。A提出的拒收的理由显然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B公司按双方确认的A永久通讯地址将《竞业限制取消通知书》以快递方式送达A符合双方的约定,故B公司主张就无需A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已尽到告知义务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如何送达
1、对于在职劳动者应当优先选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同时对送达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对于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选择EMS快递的方式;
3、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4、对于送达有困难的,除邮寄送达外,可利用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员工;
5、在上述送达方式均出现困难不能明确认定员工收到解除通知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