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职简历造假,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的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在公司已经就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作出了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章女士伪造求职简历,骗取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与之相违。
2、请假事由造假,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立身之本,它要求劳动者切实履行好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相互配合、共同全面地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肖女士为一己之私,编造请假事由,伪造相应证明,隐瞒陪男友外出游玩真相,骗取公司准假,不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而言无异于授人以柄。
3、工作内容造假,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公司的做法与要求并无不当。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黄女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司的损害,却对此听之任之,无疑因具有重大过错而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