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高温津贴不属于“工资”。
因此,公司拖欠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不可以被迫解除。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劳动的对价,本质上不是工资,而是一种“补偿”。
因此,公司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不可以被迫解除。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协议,约定支付时间的,用人单位有权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没有按月发放,拖到最后月才结算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注:有深圳地区判例支持)
常见疑问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但后来补发了,劳动者还能被迫解除么?
答:要看具体情况:
(一)被迫解除前已补发,被迫解除无效。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迫解除之前,及时补发了拖欠的劳动报酬,此时劳动者不可再以“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被迫解除。
(小提示:从用人单位角度,如果发现员工抱怨拖欠工资,就要赶紧补发工资了。)
(二)被迫解除后才补发,被迫解除有效。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解除,之后用人单位才补发工资的,劳动者被迫解除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