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而不用”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前述,录用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必须在确定录用后方可发出。若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导致“录而不用”,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属守承诺。”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般而言,缔约过失赔偿标准以公平为原则,由法院根据拟录用者的工资标准、试用期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体检费等经济损失进行酌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按照试用期间工资总和酌定的,也有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酌定的,还有按照拟录用者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进行酌定的。本文作者谢炳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检索了20多份生效判决文书,以求职者1-3个月工资标准酌定为缔约过失赔偿标准的占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