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就业歧视规定的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均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具体到就业歧视,被侵权人通常可以主张企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定。
正确使用录用通知书
【案例】甲公司与陆某经面试后,2018年7月16日,甲公司通过微信向陆某发出《录用意向书》,拟录用陆某担任资深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9000元,到岗时间为8月15日。陆某该意向书打印并签字后拍照发回给甲公司。随后,陆某在原单位辞职并交接工作。8月14日,陆某从原单位离职,问甲公司“明天去哪里报到”时,甲公司回复不予录用陆某。陆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陆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详见上海嘉定法院(2018)沪0114民初16222号民事判决书]
录用通知书是企业向求职者发出的意在告知求职者希望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书。发放录用通知,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企业可以发出也可以不发出,可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微信等)发出,也可以口头通知。那么,企业所发出的录用通知,需注意哪些事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