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由此可见,上海的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女职工生育双胞胎等应享受哺乳假
根据原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所谓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包括:
1、产后抑郁症;
2、全子宫切除术后;
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
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
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
6、双胎及以上;
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
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
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以上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
应当说,用人单位享有对女职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审核是否批准女职工哺乳假申请时还需审查相关病历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如对女职工请假事由及病历存有异议,用人单位可以向医院核实相关事实。但在病历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对照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核实女职工是否具有法定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则应当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