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是预防分娩异常或并发症的有效方法。为了保障女职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医疗机构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参加检查,并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有关规定中并没有严格限制检查次数。产前检查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医疗机构的判断进行安排。
而对于每次前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因往返的距离、排队及实际进行检查所耗费的时间等不同,一般难以约束。对此,公司只能依照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日前相应合理的期限内,向公司提出申请,以便于公司能合理安排正常的工作运行。
需强调的是,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正确的做法是产检时间按全勤处理,不应扣发工资。同样的道理,有的企业规定员工当季度累计请假超过3天,就没有季度全勤奖的规定,对于产检女职工也不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