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之一孕期享特殊保护
这些工作可不做
解读:因男女生理结构不同,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中,规定了企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普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业伐术、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针对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怀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含铅、汞、苯、一氧化碳、甲醛等浓度超标准的工作;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从事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属于高空作业的天车工,同样也在禁忌劳动范围内。
如果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劳动,可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然后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从怀孕7个月起,单位不得让她们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还要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特权之二重度痛经可休假
单位无权扣工资
解读:早在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五部门就联合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第7条第4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该规定出台后,由于因此请假的人少,所以此条款一直鲜为人知。201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痛经假。
另外,痛经假属于带薪休假。只要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女职工就可以持此证明向单位申请休痛经假。
特权之三有权享婚检单位应做好普及
解读:为了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法律规定女职工享有婚前保健服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然而,很多企业不太了解这一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把这项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畴,让那些即将结婚的女职工能享受到该权益。
特权之四孕检算出勤
单位无权扣工资
解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这就是说,孕检算出勤,女职工不需要为此请病假或事假。因法律没有规定每月孕检几次,所以,只要是医疗机构出具了正常必要的检查,用人单位都应按出勤计算。
特权之五流产算产假
不能计入医疗期
李慧怀孕三个月时发现老公有外遇,一气之下离了婚,并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在家休了一个月后回单位上班,被告知要按病假计算,李慧认为应算产假。单位称没生下小孩不能算产假,何况是李慧主动要求打掉孩子的,不是自然流产,更不能算产假了。
解读: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无论怀孕后单次或多次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只要是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休假42天。在此天数内都算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而且不能计入医疗期。
特权之六非母乳喂养
仍可享受哺乳假
孟笛是一对双胞胎妈妈,按理她每天应该有两小时的哺乳时间,但公司不让休,理由是她没给孩子提供母乳。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从内容看,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是母乳喂养,所以,即使是人工喂养,女职工仍可享受哺乳时间。此外,对于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更不能取消其哺乳假。
需要提醒女职工的是,国家提倡母乳喂养,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特意规定,用人单位要宣传科学育儿知识,鼓励新妈妈们对4个月内的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并保证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授乳时间。同时,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还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特权之七“三期”保护实为“五期”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解读:《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特权之八女工被疑生二胎求职受阻可维权
解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如果求职时遭遇就业歧视,可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特权之九预防女工被骚扰
单位应健全制度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为了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人身权和劳动权,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根据法律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女职工,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同时,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由此,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否则,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女职工因职场性骚扰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场所确实受到了经常性的性骚扰,法院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女职工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特权之十保护哺乳期女工
单位应建“三室”
解读:“妈咪屋”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哺乳室。对于单位是否要建哺乳室,法律有明确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要求,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在女职工的专享权益中,女职工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合并被称为“三室”。
此外,法律还要求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