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上述条文,通常情况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历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应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已履行考核程序。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即便发放年终奖之时已经离职,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年终奖需经年终考核,当年度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员工甲在当年度离职且未经年终考核,故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的条件。但若员工甲离职原因系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下员工甲有权享有年终奖。
综上,年终奖的发放与否,既要考量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