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煜先生节假日期间按单位的要求照常上班,但是假日过后单位安排张先生休息了2天。日前,李煜先生在领取工资时发现没有“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李煜先生找单位领导询问加班工资问题,领导解释是“五一”节的加班单位已安排职工补休了,所以单位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张先生感到不理解,遂到沂水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咨询、投诉。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安排职工上班,即使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后进行了换休,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仍要按规定发放。
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到该单位调查核实后,认为确实存在用换休的方式不给职工发法定节假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按规定支付张先生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