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孙先生所在单位根据业绩排名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李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