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到本世纪初,为补充基础教育师资的不足,曾经用过非全额财政的教师,他们包括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幼儿园教师。由于多种因素,这些教师大多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可是他们为教育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这类教师,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享受到一定的待遇,而今过多很凄苦,有的也曾经为待遇而努力争取过。不过,为待遇而不停奔走表达诉求的这一类教师,现在终于得到说法了。以下是一个地方的政策:
一、主体:扫盲、普九、科教兴国的功臣——离岗民、代、幼教师(包括所有类型的下岗教师)
二、具体办法:
1.对86年12月31号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教龄在15年(含15年)以上的老师,全部直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享受本地区同等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并随公办教师的增长机制一并增长;
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教龄在15年以上的(含15年)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领取养老金;教龄在14年以下(含14年)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师,可以用基数乘以教龄的方法解决,基数计算可以用15年教龄老师所拿的养老金的总数除以15,计算出平均每个教龄应拿的钱数,或者一次性补缴够15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师,同样可以先办理手续到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纳入社保的办法解决。
2.对87年1月1号以后参加工作的老师,应全部按事业单位职工标准纳入本地区社保体系,96年以前的教龄视同缴费,97年以后的教龄在补缴时个人只承担应缴部分的8%,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为了考虑教师的承受能力,政策上要给予倾斜,在补缴时应去掉保险系数。
如果教龄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够15年,办完手续后次月即可领取养老金。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师,可选择一次性或者按年缴费够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三、其他细则:
1.因政策性迁移,如买房、婚嫁等,一律以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龄证明为依据,由现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
2.对已去世的教师,应让其家属享受其应享受的待遇,或者家属享受公办教师遗属待遇。
3.对自己已经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保险)的教师,其所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返还给本人;对再就业已有社保的教师,应将其教龄与现有工龄合并,96年之前的教龄视同缴费年限,97年后的教龄,按个人承担应缴部分的8%,或按去掉保险系数的标准补缴。
4.对已经超龄的老师,自法定退休年龄至领取退休金的前一个月的教龄工资,应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发。
四、经济补偿部分:
辞退时未发放一次性补偿金的地区,按现在本地区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的标准补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经发放了一次性补偿金的地区,不足部分应按现在本地区公办教师的工资标准给予补足!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以上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待遇还是非常不错的。足以解决这些曾经为教育立下功劳的教师的生存问题。笔者了解到民、代、幼教师最多的河南,政策是这样的:
按照从事教育的年限进行备案,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享受补贴待遇。具体标准为教育工作每满一年,每月享受补贴10元,教龄累计计算。也就是讲,如果有10年的工作经历,每月将能拿到100元的补贴待遇。
不过,对于这样的标准,大家觉得还是太低,因为区区的100元,杯水车薪,对于退休的生活实质上不会有多大改变。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于这个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