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作用,保障劳动关系信息渠道畅通
首先,密切党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关键。各级工会要根据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职工队伍的变化,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其次,要及时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使职工自觉按照正常渠道、合法程序反映和解决问题。第三,要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机制,代表并组织职工积极参政议政,共谋企业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大计。第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建立对话机制,畅通反馈渠道,随时掌握职工关心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疏导工作,帮助职工排除不良情绪,确保队伍稳定和企业安定。
发挥企业发展“推动者”的作用,建立合作双赢的新型劳动关系
企业发展是保障职工利益、强化工会维权的基础。工会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点上。既让企业自觉规范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要让广大职工心情舒畅地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
工会要做企业发展的推动者,通过创建“职工之家”和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形成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价值取向,建立职工关心企业、企业关爱职工的良性互动、合作双赢的新型劳动关系。工会要组织职工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当好参谋;要积极组织开展职工民主管理、技术培训、岗位练兵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学赶先进,提高素质,争创一流,为企业快速发展贡献聪明才智,从而达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实现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发挥职工权益“维护者”作用,创新机制切实维权
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参与劳动法规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是工会实现源头维护的主要手段,对于实现总体维护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职工为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建言献策。二是注重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三是强化职工代表竞选机制,发挥职代会作用,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平等协商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企业行为,打好源头维权基础。四是进一步完善党政工联席会制度、主要领导接待日制度和各级平等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定期交流沟通,达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和合作双赢的目的。五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维权机制建设,增强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维权意识,强化依法维护、全过程维护和发展中维护的新观念。六是深人开展厂务公开活动,通过合法程序,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增强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侵权和劳动争议的发生。
发挥劳动关系“协调者”作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签订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工会应积极主动与企业协商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新机制新形式;围绕劳动关系双方关心的问题,积极收集和反馈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尽可能为职工多争取一些利益。对集体协商确定的事项,工会应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从而保护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企业存在的矛盾及时化解,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
发挥劳动争议“调解者”作用,建立预警机制,促进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或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经过萌发、酝酿、爆发三个阶段。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重点和注意力应放在第一阶段,努力控制第二阶段,避免发展到第三阶段。工会要在预测、预审、预报、预防和调解五个环节上狠下功夫。
一是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帮助企业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学法、懂法、依法、执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是要注重预防预测工作,经常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民情民意,掌握劳动关系动态,加大沟通协商力度,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本着“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密切合作”的原则,主持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中应依法、依情、依理说服对方,帮助争议双方吃透政策,辨明是非,统一认识,消除矛盾,尽量把争议处理在基层。职工要求仲裁或诉讼时,工会应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力争协商解决。
四是建立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争议,工会能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协助行政解决问题,避免因矛盾激化形成集体上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