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其劳动,情节严重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