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给各位普及一下何为“三期”。所谓“三期”,就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性在这三个阶段内的身体处于特殊状态,所以劳动法对处于“三期”的女性给予了不少照顾。但是,照顾不等于溺爱。在一些企业内,有不少处于“三期”的女性,利用自己处于特殊时期,为企业带来了不少麻烦,以致于有些企业对此敢怒而不敢言。为何?因为担心如果在“三期”内辞退女性会导致女性身心受损,从而遭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处于“三期”内的女性真的不能解雇吗?非也。
虽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能随意开除正处于“三期”内的女性员工。但是这里埋下了一个潜藏字眼——“随意”。什么是随意?就是开除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但是同时,“随意”二字也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对应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即关于何种情况下能对员工提出解雇而不违法。其中就包括严重违反单位规定这一项。若职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对该员工提出解雇。这里可是针对所有员工,自然也就包括处于“三期”内的女性员工了。
当然,即使提出解雇,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该女性员工违反规定的佐证。这点可是强制性的,一定要遵守。
女性处于“三期”本身是件幸福的事情,亦是件辛苦的事。而法律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及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莫让法律设立的初衷,变成了肆意妄为的凭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