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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解雇的内幕

    不论是劳动者也好,还是许多用人单位也好,对于试用期的理解仅仅建立在“试用”二字的基础上。即,对于双方而言,试用期是一个相互试探合不合适的过程,如果在试用的过程中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那么甩掉对方就是分分钟的事。可是,工作上的试用可不是爱情里的试用,不是你想甩,想甩就能甩。

    说到此,咱们得来普及一下关于劳动法上关于试用期的一个解释。所谓试用期,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的一段相互考察、相互适应的过程,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

    【敲黑板,划重点】这段话里有两个重点,不知大家发现了没?第一个是“相互考察、相互适应”,也就是说,不是只有用人单位才能解雇劳动者,劳动者发现不合适时也可以以辞职的形式选择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另一个则是关于“不能超过6个月”的规定,在时间上也对试用期的时长做了限制。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雇劳动者呢?说来也简单,即若用人单位能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违反该单位规定,或造成了重大经济或名誉上损失的,均可以提出解雇。但是,这里面有一隐藏的点,即用人单位一定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说白了,没有证据,解雇就是在耍流氓,要被劳动法教训的。

    虽然说,用人单位不能平白无故解雇,但是劳动者也不能一声交待也无地就走,毕竟,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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