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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条款协商不一致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陈提出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但在续签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呢?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相关规定精神,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外,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即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试想,本案中若用人单位的终止行为成立,则会导致个别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合同续签条件,从而迫使劳动者无法续签,达到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此《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所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将形同虚设。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待遇的情形下,双方无法对合同条款达成协商一致时,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的精神,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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