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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职工与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后,职工能否再申诉要求赔偿金呢?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4年1月3日就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书,按照该协议约定,刘某在“收到该项补偿金后,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再不存在任何有关法律及劳动法方面的纠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依照上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在门业公司支付刘某55067元补偿金后,双方已不再存在任何有关法律及劳动法方面的纠纷问题,因此,刘某另行要求门业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奖金以及双倍工资、赔偿金等均无法律依据,同时刘某也未提供足以证明上述主张的事实依据,故刘某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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