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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再以不合格为由解聘构成违法辞退

    延长试用期再以不合格为由解聘构成违法辞退

    案例

    2019年11月底,晓琪入职一家信息公司从事信息收集与统计工作,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1个月。晓琪因缺乏相关技巧,导致业绩不佳,公司认为她难以胜任工作,于是在晓琪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时作出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结论。但是,由于当时公司接了好几单市场调查统计任务,人手不足,因此公司并没有辞退她,而是决定延长试用期两个月并通知了晓琪。在此后的两个月内,晓琪的业绩仍未达标。2020年3月初,公司将晓琪辞退,理由是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说法

    该公司的做法属于逾期辞退和违法辞退。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需在试用期届满日前完成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在试用期届满后,即便企业未办理转正手续,该员工也事实上属于转正状态。

    本案中,信息公司擅自决定对晓琪延长试用期两个月,导致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长达3个月,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所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依法不成立;由于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无效,该公司只能在最初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内以晓琪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聘。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如此办理,因此晓琪已自动转为正式员工。在晓琪自动转为正式员工后,再以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显然构成违法解约。面对违法辞退,晓琪可以依法诉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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