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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限约定试用期 须支付赔偿金

    案例

    大学毕业的沈某几经努力,终于有一家公司愿意录用她,可公司提出一个苛刻的条件,即试用期要长一些。考虑到谋份好工作不易,沈某只好答应。2019年9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420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沈某上班3个月后,认为自己的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不匹配,于是要求涨工资,并对自己的试用期提出质疑。公司回复说,虽然试用期长了些,但有关试用期限和工资待遇方面的约定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沈某总觉得公司的说法不对,但又不知道哪里不对。

    说法

    该公司的说法不成立。

    首先,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长度。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本案中,该公司与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因此只能约定至多两个月的试用期,而实际约定为5个月之久,超过法定期限3个月,公司显然违法。

    其次,沈某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沈某于2019年9月初入职至现在,5个月的试用期已履行完毕,其中有3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所以她现在有权要求该公司按每月5200元的标准支付3个月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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