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岗被二次试用可主张正式工待遇
案例
小董是学会计的,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的行政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2020年1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把小董调整到财务科。在正式续签合同时,公司称因调了岗位,需再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为会计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即4200元。小董表示异议,公司则解释说岗位发生了变化,需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约定试用期是必要的,给会计岗位80%的工资也是合理的。那么,小董被二次试用,该如何享受待遇?
说法
该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无疑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无论是续签合同,还是调岗、晋升、降职,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小董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同意续签,这说明该公司对小董的表现是认可的。因此尽管调了岗,也无需且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来进行考察。小董有权主张再次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无效,要求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月工资标准至少应当按该公司会计岗位最低档工资执行。另外,由于重新约定的试用期依法不成立,因此当小董不能胜任财会岗位时,该公司也不得以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