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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岗前培训让员工缴“学费”,退还!

    组织岗前培训让员工缴“学费”,退还!

    案例

    小钟大学毕业后直到2020年2月才如愿入职某公司。在正式上岗之前,公司要求小钟参加由公司集中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要求其自行承担食宿费、杂费等2000元。体谅到小钟刚参加工作,公司表示这部分费用将从其工资中扣,每月扣200元。小钟认为,公司组织员工培训,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和创造效益,让员工买单令人难以接受。那么,公司收取岗前培训费是否合法?

    说法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可见,开展职业培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就不能让员工承担培训费。对此,《职业教育法》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显然,该公司将自己应承担的培训费用转嫁给员工是违法的,从小钟每月工资中扣除则是克扣工资的性质。劳动者遇到此类收费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培训费或所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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