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是降低用工风险的一种保护。它既可以使用人单位给出相对较低的薪资聘用员工,又能够在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况下迅速结束劳动关系,节省用工成本。
但这样一来,不免会出现部分只需要短期用工的用人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屡屡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主动辞退多出来的员工。
那么,试用期不合格难道真的就只听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说法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是“被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想要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这相关证明包括:招聘启事、劳动合同、入职培训记录、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和具体考核标准——并且全部应当是由员工签字认可的。即员工在入职前就已经明确企业对自己的岗位要求和绩效标准,并且在企业提供了相关培训后仍然达不到约定的考核标准,才可以按照试用期不合格的条款予以辞退。
这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对于试用期员工管理方面,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免出现无法提供证明的尴尬。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是降低用工风险的一种保护。它既可以使用人单位给出相对较低的薪资聘用员工,又能够在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况下迅速结束劳动关系,节省用工成本。
但这样一来,不免会出现部分只需要短期用工的用人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屡屡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主动辞退多出来的员工。
那么,试用期不合格难道真的就只听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说法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是“被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想要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这相关证明包括:招聘启事、劳动合同、入职培训记录、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和具体考核标准——并且全部应当是由员工签字认可的。即员工在入职前就已经明确企业对自己的岗位要求和绩效标准,并且在企业提供了相关培训后仍然达不到约定的考核标准,才可以按照试用期不合格的条款予以辞退。
这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对于试用期员工管理方面,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免出现无法提供证明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