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工伤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当场或者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意见稿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