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仲裁时效法院难维权
一员工在公司工作5年后突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期间除领取每月的工资外该员工从未领取过加班工资也没有领过奖金、津贴、补贴公司更没有为该员工交纳过社保费。该员工认为自己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该员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补偿金等共计12.3325万元。不料因为时间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结果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1968年1月28日出生的张筱华是湖口县双钟镇人。2004年张筱华到位于该县金砂湾工业园的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公司)上班。
2008年1月1日张筱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定额是吨位计件月工资不低于800元。在实行工作中张筱华实际每月计件工资高达2372.88元。
2008年9月底公司车间主任梅友安突然命令张筱华工作至2008年9月底为止。张筱华不服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但没有结果。2009年1月17日张筱华被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后便正式离开了公司。
张筱华离开公司后认为自己工作了五年除领取月工资外从未领取加班工资公司也未给他支付过奖金、津贴、补贴更没为他交过社保费。公司违法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张筱华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各项补偿金共计12.3325万元。
前不久经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筱华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中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对被告中伟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原告张筱华提出的质证意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法院最后认为2008年9月底被告中伟限公司通知原告张筱华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争议是在2008年9月底发生诉讼时效应自争议发生的次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张筱华、被告中伟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自发生之日起至原告向湖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且劳动争议期间不具有时效中止的事由因此原告张筱华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对张筱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于是法院最终决定驳回原告张筱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