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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赔款吗

  案例再现

  刘某系某企业职工曾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第四年的那年企业出资9000元送其外出业务培训双方并就此签订了培训协议视为劳动合同附件。其中规定

  结业后要求刘某在企业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业后刘某工作不到一年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同意。事后他多次与企业交涉这才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刘某须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刘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双方僵持不下该企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多次调解企业与刘某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赔偿企业6000元培训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第一对刘某提出的要企业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作了具体规定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要求的劳动者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系刘某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是双方协商解除也不能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录时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例中刘某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后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的约定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未能完全发挥应有作用企业要求刘某退赔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刘某退赔的培训费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期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刘某的申诉请求是有道理的。因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是9000元将培训费按服务期限等分劳动者每服务一年应递减3000元。刘某培训结业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当赔偿企业两年的培训费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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