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于女职工规定了特殊劳动保护,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多种间接手段,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